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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51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106號上訴人即原 告 姚博尹

姚偉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凱程因112年訴字第5106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伍拾萬柒仟肆佰參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壹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5-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