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147號聲 請 人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代 理 人 張玲綺律師
黃捷琳律師相 對 人 闕麗梅代 理 人 張雨新律師相 對 人 林金枝即鼎吉水果行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固聲請裁定更正原判決關於命相對人闕麗梅自民國113年2月29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應按日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26元。惟查,原判決認定相對人闕麗梅應給付之不當得利係按月給付32元,雖與聲請人起訴聲明請求係主張按日計算不當得利不符,然該認定已涉及實體權利之有無,並非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不能以裁定更正之,聲請人如對於原判決不服,應以上訴途徑解決。是本件判決並無聲請人所指誤寫、誤算或其他相類似之顯然錯誤可言,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聲請人已提起合法上訴,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