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191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蔡久惠訴訟代理人 雷兆衡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臺南市私立南育達文理短期補習班即粘惠姿
黃千子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邱維琳律師李明峯律師許慈恬律師吳毓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出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