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26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子超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張嘉珍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269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而原判決係為上訴人先、備位之訴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對原判決全部聲明不服,其上訴利益應依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查先位聲明為:
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將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6分之1及其上同段41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3樓,下稱系爭房地)應有部分4分之1移轉所有權登記予上訴人。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均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3萬7,720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上訴利益為553萬7,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9,4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