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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5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3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庫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元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36號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萬91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裁判日期:2024-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