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374號原 告 傅正彬被 告 華秀鳳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寶沃工程有限公司之委任人「傅正彬」更正為「華秀鳳」,爰依法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有民事起訴狀可參。惟被告住所地為新北市三芝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為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