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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53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377號聲 請 人即 上訴人 王文堯代 理 人 黃麗蓉律師

賴建宏律師劉冠廷律師相 對 人即被上訴人 謝欣頤

財團法人新時代賽斯教育基金會兼上 1人之法定代理人 許添盛上 3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詹詠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9,00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2,75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37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以112年度訴字第537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命聲請人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及第二審裁判費,惟聲請人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4年7月15日以114年度抗字第835號廢棄系爭裁定,並認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800元、第二審裁判費34,200元,嗣於114年8月4日確定,有上開裁定2份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按。又聲請人前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28,800元、第二審裁判費256,950元,分別有溢繳第一審裁判費99,000元、第二審裁判費222,750元,有上開裁定2份、答詢表及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等可稽。聲請人就其溢繳第一審裁判費99,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99000)及第二審裁判費222,750元(計算式:000000-00000=222750)請求返還,為有理由,該部分溢繳裁判費應予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仁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