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605號112年9月11日辯論終結原 告 竹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徐榮聰共 同 黃國益律師訴訟代理人複 代理人 林頎律師
莊景智律師黃奕欣律師共 同 王筑威律師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陳睿瑀律師被 告 陳榮源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律師
羊振邦律師余德正律師劉昱玟律師溫育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訴字第6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1月2日前某日,在咖啡廳向訴外人鏡週刊記者林俊宏為附表一所示新聞報導(下稱系爭報導)之爆料,故意透過新聞媒體發表不實言論,分別侵害原告附表二所示之權利,致原告受有附表二所示之損害,爰依附表二所示請求權基礎,一部請求被告賠償原告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另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履行將本件民事判決書刊登於各大報紙之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竹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竹風公司)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徐榮聰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㈢、被告應將本件民事判決書之全部或一部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全國版頭版3日;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僅係單純接受記者採訪,未曾指示記者如何撰寫系爭報導之標題、內容及刊登時間,記者完稿後亦未事先提供系爭報導內容供被告確認,自難認被告有何侵害原告之行為;況系爭報導與事實相符,亦無任何不法性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實(見本院卷第48至49、53至54頁):
㈠、徐榮聰為竹風公司負責人(見本院卷第17頁)。
㈡、被告於110年間,接受鏡週刊記者林俊宏採訪有關與徐榮聰間之「竹風青塘建案」、「鳳凰I期建案」、「新竹縣○○市○○段000地號土地」、「新竹縣○○市○○段00地號土地」投資案。
㈢、鏡週刊於110年11月2日刊登系爭報導(見新北地院卷第39至58頁)。
㈣、兩造就「竹風青塘建案」爭議,前經被告對徐榮聰提起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8年度重訴字第143號判決被告敗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字第563號判決駁回上訴,復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604 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06號事件審理中(見本院卷第19至46頁)。
㈤、兩造就「鳳凰I期建案」爭議,前經被告對竹風公司提起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重訴字第9號判決被告部分勝訴,被告就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重上字第140號判決駁回上訴及追加之訴,復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772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5號事件審理中(見本院卷第47至79頁)。
㈥、兩造就「新竹縣○○市○○段000地號土地」爭議,前經被告對徐榮聰提起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重訴字第17號判決徐榮聰應返還被告該筆土地投資案之投資款,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重上字第220號事件審理中(見本院卷第221至235頁)。
㈦、兩造就「新竹縣○○市○○段00地號土地」爭議,前經被告對徐榮聰提起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8年度重訴字第88號中間判決命徐榮聰應協同被告清算該筆土地投資財產狀況確定,另該事件裁定於清算完結,向該院為計算報告前,停止訴訟程序,迄今尚未作成終局判決(見本院卷第237至247頁)。
㈧、兩造就「新竹縣○○市○○段00地號土地」爭議,前經被告對徐榮聰提起刑事告訴,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8997號、8998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經被告聲請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08年度上聲議字第6304號發回新竹地方檢察署續行偵查,經新竹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調偵續字第9號為不起訴處分,被告已就該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經新竹地方檢察署認原處分書所載告發意旨㈠背信、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㈢、㈥部分再議不合法,其餘部分再議無理由(見新北地院卷第103至128頁、本院卷第83至90、125至151頁)。
四、本件爭點:被告有無故意透過鏡週刊為系爭報導之言論?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主觀可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㈡、原告雖主張系爭報導係被告向鏡週刊記者林俊宏爆料,故意透過新聞媒體發表不實言論云云。惟經本院函詢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系爭報導所依據之消息來源及資料,該公司惠覆系爭報導係由記者林俊宏依據被告提供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數則判決書內容為報導,且採訪對象除被告外,於出刊前尚致電竹風公司,欲詢問董事長徐榮聰之回應,惟至截稿前未獲徐榮聰回應等情,有該公司112年4月27日112鏡文字第26號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75頁),足見系爭報導係鏡週刊記者林俊宏綜合其消息來源及判決書內容所為,並非單憑被告個人之陳述撰寫。
㈢、又證人林俊宏於另案本院111年度自字第51號刑事案件審理中具結證稱:本件係被告提及有接受我的採訪,否則一般記者不會透露消息來源,我確實有採訪過被告,採訪前我有初步查看法學檢索系統之判決書,被告有大概告訴我全部過程,其敘述之內容我也不能照單全收,我也提問瞭解當時來龍去脈,被告有提供一些例如判決書之法院文件等語(見本院卷第380至381頁),核與前述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函覆內容大致相符,可徵系爭報導確係鏡週刊記者林俊宏本於個人採訪內容及查證結果所為,被告對於系爭報導內容之呈現並無任何控制力或支配力甚明。
㈣、佐以證人林俊宏於另案刑事案件復明確證稱系爭報導為報導,並非廣告,而報導內容取決於覓得當事人、記者個人之瞭解,被告並未指示為任何報導,亦未指示何時刊登、報導頁數及標題,系爭報導撰寫完成後,有依正常程序經過公司長官潤飾、修改,但未先將內容給被告閱覽等語(見本院卷第388至389頁),益見系爭報導係傳播媒體鏡週刊本於編輯自由原則所為,與被告全然無涉。原告復未能舉證系爭報導為被告透過新聞媒體鏡週刊發表,則不論系爭言論是否不實,依首開說明,均無從認定被告有何原告所指之不法行為,或系爭報導之刊登與被告接受媒體採訪之行為具有因果關係,被告自不成立侵權行為。
六、結論:系爭報導係傳播媒體鏡週刊本於編輯自由原則所為,與被告無涉,且原告未能舉證被告有何原告所指之不法行為,或系爭報導之刊登與被告接受媒體採訪之行為有何因果關係,被告自不構成侵權行為。從而,原告依附表二所示請求權基礎,一部請求被告賠償原告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另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將本件民事判決書之全部或一部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全國版頭版3日,均屬無據,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湘茹附表一:
編號 時間(民國) 新聞標題 言論內容 證據頁碼 1 110年11月2日 【名建商坑十二億1】一戶房竟要搭買27車位 一張截圖看透竹風建設心機 …調查局近來接獲檢舉,指竹風建設董事長徐榮聰…,還涉嫌盜賣市值3億多元、占地600多坪的精華區土地,由於賣地資金流向不明,全案依背信及侵占等罪偵辦中。 … 知情人士向本刊表示,…。本刊致電竹風建設,至截稿前,未獲董事長徐榮聰回應。 新北地方法院卷第39至44頁 2 110年11月2日 【名建商坑十二億2】規避完售就要分潤 他把豪宅當辦公總部出租 檢舉指出,醫療科技富商陳榮源與竹風建設董事長徐榮聰是投資房地產的生意夥伴,… 經查…陳懷疑對方刻意留下餘屋不完銷,刁難分潤。 本刊調查,雙方合作的大型建案中,以竹風建設竹北總部大樓最為誇張,該案原本由陳榮源出資3,800萬元買下土地,登記在妻子名下,…2016年下旬嶄新氣派的大樓完工後,徐以方便銷售為由,請陳妻將土地變更登記至竹風建設名下,…。 土地變更完後,該案的銷售方式改成只租不賣,且搖身一變成為竹風建設的總部,一樓店面出租給咖啡業者,部分樓層仍在招租,租金全為竹風所有,陳榮源不但分文未得,… 新北地方法院卷第45至48頁 3 110年11月2日 【名建商坑十二億3】竹北6百坪精華地憑空消失 爭議建商搬錢手法曝光 …3人另出資2億多元購買竹北一塊600多坪的精華地段土地,因竹貿公司當時尚未完成登記,因此先將土地借名登記在徐的黃姓妻子名下,…2014年間,竹貿公司卻又花了4億多元向黃女買進該筆土地,其中一億多元用來清償銀行購地貸款,剩餘2億多元則去向不明。 令人質疑的是,2016年3月,竹貿公司又以3億多元將該筆土地轉售給另名不知情的鄭姓建商,…陳榮源驚覺有異,一查才知投資款不但憑空消失,當初合夥買下的該筆土地也被層層轉賣,只好提告捍衛權益。 新北地方法院卷第49至52頁 4 110年11月2日 【名建商坑十二億】合約「2字」卡12億 竹科知名建商遭控坑殺合夥人 …長期深耕竹北區建案的知名建商竹風建設負責人徐榮聰,…卻利用合約巧門,留下零星餘屋未結案,讓合夥的股東拿不到分潤還本,甚至將投資建案轉為建設公司總部,只租不賣,導致大股東共損失超過12億元,此外,徐榮聰還被控告涉嫌盜賣公司3億元土地,…。 …陳懷疑對方刻意留下餘屋不完銷,刁難分潤。 本刊調查,…以竹風建設竹北總部大樓最為誇張,該建案原本由陳榮源出資3,800萬元買下土地,登記在妻子名下,…2016年下旬嶄新氣派的大樓完工後,…請陳妻將土地變更登記至竹風建設名下,… …搖身一變成為竹風建設的總部,…陳榮源不但分文未得,… …竹風建設在桃園八德區推出的竹風鳳凰一期也傳出糾紛,… 陳榮源以為銷售狀況不錯,很快就能將當初投入的四千二百多萬元本金拿回來並分得利潤,結果,該案至今仍有4戶及5個車位未售出,徐以此為由,認為尚未結案無法清算盈餘,同樣遲未分潤。… 新北地方法院卷第53至58頁附表二:
聲明 原告 請求權基礎 侵害之權利 (侵權標的) 損害 請求金額 (新臺幣) 第一項 竹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名譽權、商譽權、信用權 財產上損害 60萬元(一部請求50萬元)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 商譽權、信用權 非財產上損害 60萬元(一部請求50萬元) 合計 120萬元(一部請求100萬元) 第二項 徐榮聰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名譽權 財產上損害 60萬元(一部請求50萬元)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 名譽權 非財產上損害 60萬元(一部請求50萬元) 合計 120萬元(一部請求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