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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6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35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訴訟代理人 王瑞英被 告 黃信榮

黃鈴雅

黃鈴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裁判日期:2023-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