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35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訴訟代理人 王瑞英被 告 黃信榮
黃鈴雅
黃鈴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