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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7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61號原 告 李木生訴訟代理人 葉俊宏律師

俞伯璋律師複 代理人 蔡欣澤律師

何明峯律師被 告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KELLY LEE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陳怡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4-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