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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7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21號原 告 蕭金一

人代表)被 告 大吉祥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碧華被 告 聖德科技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宏文

羅藍正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土地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除前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556,589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12年6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附卷足證,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裁判日期:2023-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