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22號原 告 丁俊元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被 告 吳曉怡 吳秀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意淳律師 沈志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處理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1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霈恩裁判案由:返還處理費用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4-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