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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7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22號原 告 丁俊元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被 告 吳曉怡

吳秀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意淳律師

沈志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處理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1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裁判案由:返還處理費用等
裁判日期:2024-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