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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8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6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玉書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文萍、吳世宸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萬3,9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福麟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裁判日期:2025-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