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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8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7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鄭淡清即超際攝影企業社

黃浩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楊惠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而本件上訴人係請求賠償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於各大報章媒體與網路公開刊登恢復名譽之行為,而就請求賠償500,000元之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其餘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靜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3-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