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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8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09號上 訴 人 程泓銘

程河源共 同送達代收人 沈佳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碧娟即樂潔企業社、陽明慧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9,4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4-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