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09號上 訴 人 程泓銘
程河源共 同送達代收人 沈佳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碧娟即樂潔企業社、陽明慧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9,4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