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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8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13號原 告 李鎂妙被 告 林明志

第一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萬雄訴訟代理人 高德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七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字第271號(原審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81號)民事訴訟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2年7月1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字第271號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經該案上訴人即被告林明志提起上訴後,業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072號於113年6月19日裁定上訴駁回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9月18日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為憑,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將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4-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