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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8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3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嘉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語宸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香港商都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已廢止)法定代理人即 清算人 鄭碧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最終協議書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1年度補字第1648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確定。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裁判案由:返還最終協議書
裁判日期:2023-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