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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9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32號原 告 何運斤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 游孟輝律師人訴訟代理人 宋銘樹律師

朱敬文律師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訴訟代理人 曾炳祥

林俊宏陳高章李光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8054號強制執行卷宗參閱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裁判案由:返還存款
裁判日期:2023-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