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32號上 訴 人 何運斤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112年度訴字第932號請求返還存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5,4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