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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調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調訴字第1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周張水棉送達代收人 張孟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饒連財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31日112年度調訴字第12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就兩造間於103年5月15日103年度司沙簡調字第43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所成立之調解筆錄無效;被上訴人應將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及其上同地段608建號、609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地區○○路000號1、2樓)於112年12月5日以調解移轉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被上訴人應將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及其上同地段608建號、609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地區○○路000號1、2樓)於112年12月5日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975,992元。又上訴人係於114年1月1日新修正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生效後,於同年1月23日始提起本件上訴,依此新修正標準,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7,4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裁判日期:2025-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