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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調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調訴字第4號原 告 劉秋妹訴訟代理人 蔡慶宗律師被 告 湯名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之訴事件,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臺北市中正區調解委員會於民國112年1月17日所作成111年民調字第366號調解書關於兩造間之調解無效,又上開調解書之成立內容載有:原告願意將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分稱編號1、2部分之不動產為系爭大智段房地、編號3部分之不動產為系爭豐田段土地,並合稱系爭不動產)過戶於被告等語,而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可得之利益,即無須履行上開調解成立內容所約定之給付義務,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依起訴時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定之。查系爭大智段房地面積為159.7平方公尺,依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列印資料,與系爭大智段房地所在路段相同且屋齡、建物型態、交易時間均相近之不動產,交易平均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萬8696元,則系爭大智段房地訴訟標的價額為777萬6751元(計算式:4萬8696元 ×159.7平方公尺=777萬67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系爭豐田段土地面積為147平方公尺,112年間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萬1900元,則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9萬9300元(計算式:6 萬1900元×147平方公尺=909萬9300元)。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687萬6051元(計算式:777 萬6751元+909 萬9300元=1687萬60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054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裁判費10萬7744元,尚應補繳5萬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霈恩附表:

編號 不 動 產 名 稱 權 利 範 圍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9,315.26平方公尺) 100000分之61 2 桃園巿八德區大智段2772建號建物【主建物面積100.43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即陽台10.22平方公尺,共有部分:同地段3341建號37,163.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5)、同地段3342建號46,905.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1)】 (門牌號碼:桃園巿八德區陸光街50巷22之1號3樓) 1分之1 3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47平方公尺) 1分之1

裁判日期:2023-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