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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勞訴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勞訴字第45號原 告 陳冠中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李侑宸律師複代理人 梁均廷律師被 告 大猩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JAYESH NAVIN CHANDAN訴訟代理人 蔡維恬律師

吳重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員工認股協議等事件,原告聲請勞動調解(視為起訴)請求被告交付股份,依其陳報勞動調解聲請日即民國112年3月13日該標的之每股收盤價8.02美元,同日台灣銀行美元兌新臺幣現金匯率賣出匯價30.92元,計算市值為新臺幣(下同)16,738,790元(參院卷第210至220頁),本院即據此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31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157,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裁判日期:2023-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