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勞訴字第6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鷗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河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珮詩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智財)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5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萬5,7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萬6,882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鄭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