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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國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國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淑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若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4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5-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