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8號反請求原告即被 告 高銘鍾訴訟代理人 顏碧志律師
江宇軒律師反請求被告即原 告 高永川訴訟代理人 王世平律師
楊閔翔律師反請求被告即被 告 高瑞宏上列當事人及闕美雲、高佩鈴、林哲賢、林亞霏、林哲民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反請求原告高銘鍾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對反請求被告高永川、高瑞宏提起反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財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請求標的價額核定為18,043,426元(如計算書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0,840元,茲依法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文松計算書:
一、本件訴訟標的為「臺北市○○區○○街00號房地」,總面積324.82平方公尺。
二、依內政部實價登陸查詢服務網查詢113年3月間,上開房地鄰近區段門號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166,647元,據此估算上開房地於反請求時之價值約為54,130,279元(166,647×324.82)。
三、本件反請求原告應繼分為1/3,訴之利益為18,043,426元(54,130,279×1/3),應繳訴訟費用額為170,8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