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0號上 訴 人 陳盈
陳雍正被 上訴 人 胡乃馨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乃馨間因本院一一二年度重家繼訴字第一○○號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仟柒佰玖拾柒萬壹仟貳佰零柒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拾壹萬伍仟零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品妍附表:
一、原審主文第一、二項訴訟目的一致,以主文第二項依遺囑判命上訴人給付之遺贈計算上訴訴訟標的價額。
二、原審主文第二項不利上訴人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包括:㈠新臺幣九萬五千八百四十八元;㈡日幣一億零八百三十三萬九千四百九十一元,折合新臺幣為二千四百七十七萬七千二百四十二元(計算式:108,339,491×0.2287≒24,777,242);㈢日幣九百八十八萬六千四百四十八元,折合新臺幣為二百二十五萬六千零八十七元(計算式:9,886,448×0.2282≒2,256,087);㈣以上㈠至㈢合計訴訟標的價額為二千七百一十二萬九千一百七十七元(計算式:95,848+24,777,242+2,256,087=27,129,177)。
三、原審主文第三項不利上訴人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八十四萬二千零三十元。
四、綜上,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二千七百九十七萬一千二百零七元(計算式:27,129,177+842,030=27,97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