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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家繼訴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3號上 訴 人 江 庭被 上訴 人 范文陽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文陽間因本院一一二年度重家繼訴字第一一三號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上訴人上訴效力及於原審共同被告江盛,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參拾玖萬參仟零捌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肆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安附表:

一、上訴人上訴主張之遺產範圍,除上訴狀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四及編號二十二之遺產,價額共計新臺幣(下同)一千八百四十一萬二千六百九十五元外,另主張附表一編號十五至二十一之債權,價額共計一千六百三十七萬三千三百二十一元,故上訴人上訴主張之遺產範圍價額共計三千四百七十八萬六千零一十六元(計算式:18,412,695+16,373,321=34,786,016)。

二、上訴人上訴效力及於原審共同被告江盛,而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與江盛之應繼分比例各為四分之一,合計為二分之一,故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應為一千七百三十九萬三千零八元(計算式:34,786,016×1/2=17,393,008)。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