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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家繼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號原 告 林麗貞

林麗雅前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任顯律師前 二 人訴訟代理人 卓家立律師

黃沛頌律師林宇鈞律師被 告 林盛文訴訟代理人 謝憲杰律師

陳清怡律師複 代理人 王恩加律師

張慶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被告訴訟代理人之複代理人「尤薏菁律師」、「汪采蘋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