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3號原 告 張濠羿訴訟代理人 蔡佑明律師被 告 張靖誼
張志美張紘毅訴訟代理人 張泳婕被 告 張志緯訴訟代理人 楊富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尚有調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601號全卷證,及向永豐商業銀行調閱被繼承人張昕於民國111年1月5日轉帳美金66,380.95元之交易傳票資料等項,以釐清被告張志瑋抗辯如原告起訴狀附表4所示轉帳金額係被繼承人張昕所贈與等語之疑義,以上攸關被繼承人張昕遺產範圍,自有續行調查之必要,為維護兩造權益,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家事一庭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