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4號原 告 曹世綸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複代理人 李秀娟律師被 告 李德星
李俊龍
李敏連李尚雅李信真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蔣娟娟複代理人 徐明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贈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於辦理繼承登記後,以遺贈為登記原因將所有權移轉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24日起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後,辦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㈡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德泉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8萬3,306元,並自調解聲請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嗣於112年10月27日具狀撤回上開訴之聲明㈡,除李俊龍就此並未到庭為本案言詞辯論外,其餘被告均同意原告之撤回(見本院卷第302頁),經核原告所為訴之撤回合於上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李俊龍經本院合法送達,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李德泉為原告之舅舅,於民國110年4月23日去世,李德泉生前因未婚而無配偶及子女,晚年均由原告其照顧生活起居,為感謝原告,於民國109年8月19日以自書遺囑(下稱系爭遺囑)方式,將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遺贈予原告。因李德泉之繼承人為其兄弟姊妹即被告李徳星、李俊龍、李敏連、李尚雅、李信真(以下分稱其名),但因李敏連、李信真均已遷居國外,又李俊龍與兩造失聯多年,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3條第1項「受遺贈人辦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由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後,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如遺囑另指定有遺囑執行人時,應於辦畢遺囑執行人及繼承登記後,由遺囑執行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規定,惟系爭遺囑因無指定遺囑執行人,又李敏連、李信真遷居國外,另亦無法聯繫李德龍之情況下,原告實無法依自書遺囑之意旨取得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等語,爰依繼承及遺贈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辦理系爭不動產繼承登記後,依系爭遺囑內容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李徳星到庭對於原告之主張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302頁)。李敏連、李尚雅、李信真對於原告之主張為認諾之意思表示(見本院卷第302頁)。李俊龍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
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又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別有規定外,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民事訴訟法第55條定有明文。查李敏連、李尚雅、李信真於本院112年7月4日言詞辯論時對原告之主張及請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02頁),依上揭規定,自應為李徳星、李敏連、李尚雅、李信真敗訴之判決。惟此認諾效力不及於李徳星及李俊龍,應先敘明。
㈡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繼承系統
表、戶籍謄本、被繼承人李德泉之自書遺囑、系爭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1至75頁、第198頁至200頁、第296頁),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繼承及遺贈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就系爭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後,以遺贈為登記原因將所有權移轉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雖獲全部勝訴判決,並已釋明其起訴於防衛權利之影響,然本院斟酌李敏連、李尚雅、李信真就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已於辯論時認諾;李德星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李俊龍則因失聯多年致未到場辯論等情,足認被告等之行為,仍屬防衛或伸張權利所必要,為周全親屬間之和諧,認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為宜。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第81條第2款。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一庭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一農附表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7樓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93/10000)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93/10000) 建物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