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4號原 告 曹世綸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複代理人 李秀娟律師被 告 李德星
李俊龍
李敏連李尚雅李信真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蔣娟娟複代理人 徐明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贈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所示建物「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權利範圍:全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家事一庭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