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9號原 告 曲家琪訴訟代理人 巫坤陽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曲家瑜等間請求特留分扣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本件原告主張分割方法,原告所得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1,827,676元(見原告家事準備㈢狀),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16,104元,扣除原告所繳裁判費5,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1,10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