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5號上 訴 人 郭壬貴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柏廷、郭蔚廷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13日所為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5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係對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分割遺產部分,核其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267,996元及16,604,480元(參本院112年家調字第330號民事裁定核算金額計算,見本院卷一第127至133頁),其訴訟標的價額共計為21,872,4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56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