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6號原 告 馬珮玉訴訟代理人 賴永憲律師複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被 告 王震宇
王震寰王震宏王婷婷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產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聲請再開言詞辯論,且本院認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杜 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