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4號上 訴 人 翁元滔被 上訴 人 翁元弘
翁元挺翁元臻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元弘等間因本院一一二年度重家繼訴字第八十四號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仟肆佰零捌萬柒仟貳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參萬壹仟柒佰參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品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