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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家繼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原 告 謝聖華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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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薏瑄律師陳欣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贈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原告應攜帶遺囑原本到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裁判案由:履行遺贈
裁判日期:2023-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