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原 告 謝聖華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律師
李毓倫律師郭逸婷律師黃靖雯律師被 告 駱文敏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
王薏瑄律師陳欣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贈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原告應攜帶遺囑原本到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