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更一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原 告 泓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宏力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律師

郭俊廷律師被 告 新源興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壽美訴訟代理人 劉坤典律師複 代理人 陳柏瑜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玫眞律師

劉緒倫律師劉力維律師簡宏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裁判日期:202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