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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40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陳明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俞葆森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裁判日期:2024-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