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4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儲明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徐兆立即徐兆立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徐兆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566,358元(即本金6,488,942元+利息=本金3,344,000元自請求日〔111年7月13日〕起至起訴日前一日〔111年12月28日〕止利息77,416元〔6,488,942+77,416〕,合計為6,566,3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5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亭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