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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1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6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台灣新東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瑛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豐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判決上訴人一部敗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2萬2,500元(計算式:510萬+282萬2,500=792萬2,5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9,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4-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