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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8號原 告 王鄭春美訴訟代理人 葉兆中律師

陳彥佐律師被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訴訟代理人 陳思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9月6日宣判。惟兩造嗣於同年9月4日分別具狀表明兩造合意停止訴訟以促成和解等語,基於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制度機能,暨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3項之規範意旨,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裁判日期:2024-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