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00號上 訴 人 李添池
李麗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騏知間請求撤銷信託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將駁回上訴,前開裁定並於112年12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頁面在卷可考,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