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10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024號上 訴 人 李協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維曜間請求分配合夥利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2年度補字第1944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2,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裁判案由:分配合夥利益等
裁判日期:2025-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