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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104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重訴字第1044號原 告 張孫碩

張宏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被 告 張石城訴訟代理人 林淑靜被 告 張義信

張漢輝(兼張漢標之繼承人)

張敬標張世傅

張凱明

張宇貴

張凱榮

張國欽張國武張清木張書豪張嘉麟張婷婷

張琳琳

張維茹張維翔張世銓

張世明張勢昌張仲毅

張仲達

張文龍張文進上2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泓霖被 告 張宏賢

張宏德張宏三張淑華張淑惠張淑娟張嘉隴

張愛玲張郁英張淑惠張國松張國銘張進興張進義張志耀

張子世張名淞張子養張子吉

張伯壽張森義張錦祥張桂陽張桂銘張桂能

張清海張清江張然榮張書誠

張朝輝張明峰

張茂雄張聰明張竣傑張書綺上5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清榮被 告 魏麗玉(即張漢標之繼承人)

潘張淑貞(即張漢標之繼承人)受告知人 祭祀公業張永慶法定代理人 張清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持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張義信、魏麗玉、潘張淑貞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祭祀公業張永慶(下稱系爭公業)之派下員,因系爭公業所有之土地包含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等,而派下權所表彰之財產權即派下員對祭祀公業財產之公同共有權或將來祭祀公業處分土地之收益,並非不得處分,而亦有可能分割之情事,再加上依被告所提出之陳報狀,竟以被告張漢輝等56人解任系爭公業原管理人,並推舉張清榮為新任管理人,經新北市深坑區公所核備,然依系爭公業派下員名冊,顯然未逾半數,該行為將影響系爭公業之權益,故本件之派下權若不予確認,將使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本件自有確認被告就系爭公業派下權持分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確認被告對於系爭公業之派下權持分如附表所示。

二、被告則以:㈠被告張石誠:派下員就祭祀公業之財產為公同共有,如欲處

分,應經派下員過半數同意,始得處分之。然系爭公業迄未召開派下員大會,無法確認派下員之持分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張義信:系爭公業尚有漏列其他派下員,應先確認所有

派下權後,再召開宗親大會確認派下權持分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㈢被告張漢輝等57人:祭祀公業的派下對於公業,並無確定的

應有部分(持分),僅有潛在的房份,又派下不得將此房份處分之,公業財產亦不得由派下一人或數人擅自處分,其處分應經派下全體同意,則本件原告人數與潛在房份皆未過半之情形下,縱經法院確定判決被告之潛在房份,原告仍舊不可處分系爭公業之土地,況系爭公業目前並無出售祀產或解散公業,而需確認派下權持分之情事,足認原告並無即受法院確認判決之利益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㈣被告魏麗玉、潘張淑貞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受告知人陳述略以:祭祀公業的派下對於公業,並無確定的應有部分(持分),僅有潛在的房份,又派下不得將此房份處分之,公業財產亦不得由派下一人或數人擅自處分,其處分應經派下全體同意,則本件原告人數與潛在房份皆未過半之情形下,縱經法院確定判決被告之潛在房份,原告仍舊不可處分系爭公業之土地,足認原告並無即受法院確認判決之利益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或證書之真偽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者而言,亦即指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308號、86年台上字第2714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祭祀公業係為祭祀祖先目的而設立,其財產為全體派下之公同共有。又所謂公同共有,係指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各公同共有物之全部所有權屬於共有人之全體,而非按應有部分享有所有權,故對該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共有人並無應有部分存在。而祭祀公業之派下,對於公業,並無確定的應有部分(所謂持分),僅有潛在的房份(見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786頁,本院卷一第496頁),故各派下員對於祭祀公業財產中之個別財產或權利,無所謂物權的應有部分(確定的、顯在的部分),亦不能達成單獨享有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為何之目的,是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不得請求確認其應有部分額。

㈡經查,原告主張其等提起本件訴訟有確認利益,係因系爭公

業另行推舉管理人,新任管理人對於前任管理人訴請返還權狀訴訟,然該選任管理人程序有問題,所以有確認派下權持分之必要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77頁)。惟原告並不爭執系爭公業推舉管理人之程序,規約並無另外約定,目前是依照祭祀公業條例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77頁)。而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祭祀公業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解任,除規約另有規定或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者外,應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即管理人之選任以派下現員人數為計算基準,而與派下權持分無涉。何況原告亦自陳,目前已有返還權狀之訴與確認派下員關係存在之訴,現繫屬於本院,是原告所述之不安狀態非不得透過其他訴訟處理之,是原告所主張本件兩造間有前開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且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縱認屬實,惟依前述此種不安之狀態,即便經法院以判決確認之,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至原告所援引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字第102號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342號判決,均與本件請求原因事實不符,無從援引之。

㈢從而,本件難認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原告既無受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依法即應駁回原告之訴。

㈣綜上所述,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請求確認被告對

於系爭公業之派下權持分如附表所示,欠缺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而無權利保護之必要,依法應駁回之。

五、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陳述及所提其他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於判決之結果無影響,亦與本案之爭點無涉,自無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月姝附表:

派下員姓名 派下權持分 派下權持分百分比 張石城 1/420 0.000000000 張義信 1/560 0.000000000 張漢輝 1/1344 0.000000000 張敬標 1/1344 0.000000000 張漢輝(即張漢標之繼承人) 魏麗玉(即張漢標之繼承人) 潘張淑貞(即張漢標之繼承人) 1/1344 0.000000000 張世傅 1/1344 0.000000000 張凱明 1/2016 0.000000000 張宇貴(原名:張凱賓) 1/2016 0.000000000 張凱榮 1/2016 0.000000000 張國欽 1/672 0.000000000 張國武 1/672 0.000000000 張清木 1/672 0.000000000 張書豪 1/448 0.000000000 張嘉麟 1/448 0.000000000 張婷婷 1/448 0.000000000 張琳琳 1/448 0.000000000 張維茹 1/1344 0.000000000 張維翔 1/1344 0.000000000 張世銓 1/672 0.000000000 張世明 1/672 0.000000000 張勢昌 1/504 0.000000000 張仲毅 1/504 0.000000000 張仲達 1/504 0.000000000 張文龍 1/504 0.000000000 張文進 1/504 0.000000000 張宏賢 1/1512 0.000000000 張宏德 1/1512 0.000000000 張宏三 1/1512 0.000000000 張淑華 1/1512 0.000000000 張淑惠 1/1512 0.000000000 張淑娟 1/1512 0.000000000 張嘉隴 1/560 0.000000000 張愛玲 1/560 0.000000000 張郁英 1/560 0.000000000 張淑惠 1/560 0.000000000 張國松 1/672 0.000000000 張國銘 1/672 0.000000000 張進興 1/672 0.000000000 張進義 1/672 0.000000000 張志耀 1/624 0.000000000 張子世 1/1344 0.000000000 張名淞 1/1344 0.000000000 張子養 1/1344 0.000000000 張子吉 1/1344 0.000000000 張伯壽 1/1260 0.000000000 張森義 1/1260 0.000000000 張錦祥 1/1260 0.000000000 張桂陽 1/756 0.000000000 張桂銘 1/756 0.000000000 張桂能 1/756 0.000000000 張清海 1/756 0.000000000 張清江 1/756 0.000000000 張然榮 1/624 0.000000000 張書誠 1/1872 0.000000000 張竣傑(即張明華之繼承人) 張書綺(即張明華之繼承人) 1/1872 0.000000000 張朝輝 1/1872 0.000000000 張明峰 1/1872 0.000000000 張茂雄 1/504 0.000000000 張聰明 1/504 0.000000000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持分
裁判日期:2024-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