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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10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066號上 訴 人 林文星

林文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台北市林成祖、林秀俊、林春記、林三和、林海籌間給付分配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94,0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7,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款
裁判日期:2025-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