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066號原 告 林文星
林文琇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律師複代理人 施芸婷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台北市林成祖、林秀俊、林春記、林
三和、林海籌法定代理人 林麟星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鄭凱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2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