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082號上 訴 人即原審被告 鴻加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庭郁上 訴 人即原審被告 陳子瑋被 上 訴人即原審原告 林宗逸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082號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27萬28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萬8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