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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10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084號上 訴 人 莊秉中被 上訴 人 林金源

呂文才

陳蘭欣張錫卿莊萬章葉文益

簡正長林榮泰林志平

陳念祖張學義吳春淑

楊晴

邱麗珍陳慮明李文松

黃美連黃能謀陳阜東

黃文龍

林東壽吳炫鋒

鄭晉翔

李智明楊德能陳榮傳黃能鎮黃裕元

藍素梅彭啟明林育慈林東信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084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陸拾肆萬陸仟參佰玖拾壹元(本院卷一第7至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參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裁判日期:2024-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