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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108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重訴字第1089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訴訟代理人 池汶儒被 告 倆倆士多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董士盟被 告 鄭苡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557,350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依兩造間放款借據一般條款第23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1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略以:㈠緣被告倆倆士多有限公司(下稱倆倆士多公司)前於民國108年

10月3日、109年5月8日、109年11月3日、109年11月12日及110年4月15日邀同被告董士盟、鄭苡家擔任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7筆貸款契約,契約內容分別如下:

⒈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

額度新臺幣(以下同)1,500,000元(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108年10月3日起至114年10月3日止,償還方式則自撥款後前一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二年起本金分60期,每滿1個月為一期,按期平均攤還。本借款利息按訂約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加碼年率0.575%訂定,即年率1.67%計算。並於上開郵政儲金定儲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郵政儲金定儲機動利率加上開加碼年率計算。

⒉經濟部對受COVID-19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振興資金貸款:

額度3,000,000元(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8日起至112年5月8日止,償還方式則自撥款後前一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2年起分24期,每1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8日攤還本息。本借款利息按訂約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加碼年率1.37%訂定,即年率2.215%計算。

並於上開郵政儲金定儲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郵政儲金定儲機動利率加上開加碼年率計算。

⒊經濟部對受COVID-19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

額度500,000元(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109年11月3日起至112年11月3日止,償還方式則自撥款後前一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2年起分24期,每1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3日攤還本息。本借款利息按訂約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加碼年率1.37%訂定,即年率2.215%計算。

並於上開郵政儲金定儲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郵政儲金定儲機動利率加上開加碼年率計算。

⒋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

額度1,000,000元(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109年11月3日起至115年11月3日止,償還方式則自撥款後前一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二年起本金分60期,每滿1個月為一期,按期平均攤還。本借款利息按年率1.42%浮動計算,自債權人撥貸日起前5年(貸款年限低於5年者,依實際貸款期限計算)由政府全額補貼利息,惟貸款期間須由債務人先行按月向債權人繳付利息,並俟債權人申請補貼利息獲准後再轉撥付予債務人。債務人依本借款申請利息補貼者,應檢具切結書予債權人,嗣後不論任何理由,一經政府停止補貼利息時,債務人應自停止補貼利息之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如有溢領補貼利息,債務人同意無條件返還債權人。上開借款利率係按債權人訂約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即0.845%加計加碼年率0.575%訂定。並於郵政儲金定儲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郵政儲金定儲機動利率加上開加碼年率計算。

⒌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A方案):

額度1,000,000元(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109年11月12日起至112年11月12日止,償還方式則自撥款後本金分36期,民國109年12月12日為第一期,嗣後每滿1個月為一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本借款利息按訂約日中央銀行牌告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碼年率0.5%訂定機動計息,即年率1%計算,並自110年7月1日起,按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1.055%訂定,倘上開利率調整時,則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上開個別加碼年率計算。政府補貼息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一般)浮動計息,期間一年。

⒍央行辦理受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轉融通(A方案):額

度1,000,000元(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110年4月15日起至115年4月15日止,償還方式則自撥款後,民國110年5月15日為第一期,嗣後每滿1個月為一期,分60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本借款利息按訂約日中央銀行牌告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碼年率0.5%訂定機動計息,即年率1%計算。並自111年1月1日起,改按依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至少加1.055%,機動計息。

⒎央行辦理受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轉融通(B方案):

額度4,000,000元(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借用期限5年,自民國110年4月15日起至115年4月15日止,自撥款後,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本借款利息按訂約日中央銀行牌告擔保放款融通利率訂定,即年率

1.5%計算,並自111年1月1日起改按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碼年率1.155%計算,倘上開利率調整時,則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利率加上開個別加碼年率計算。

㈡上述借款均約定,借款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應就遲延還

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懲罰性違約金。又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日起,前項所定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約定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違約金,其利率改按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或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之部分)固定計算。

㈢詎料,被告倆倆士多公司自8月15日起即未再依約還款。被告

倆倆士多公司雖提出企業自律債權債務協商之申請,惟協商未能成立,依據原放款借據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全部借款視同到期,截至目前被告共積欠原告本金9,557,35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訴之聲明一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放款借據(政策性貸款專用)、申請書、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利率查詢單影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104頁),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就原告之上揭主張提出書狀予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前開主張,應屬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薇晴附表:債權金額請求表 幣別:新臺幣/元債務人:倆倆士多有限公司、董士盟、鄭苡家 編號 債權本金 計息利率 利息起迄日 違約金 1 124,973元 2.170% 自112年08月03日起至112年09月28日止 自112年09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3.170% 自112年0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1,124,806元 2.045% 自112年03月03日起至112年03月29日止 2.170% 自112年03月29日起至112年09月28止 3.170% 自112年0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備註: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111.12.21為1.47%,112.3.29為1.595%。 2 403,710元 2.965% 自112年06月08日起至112年09月27日止 自112年09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3.965% 自112年0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1,614,882元 2.840% 自112年03月08日起至112年03月29日止 2.965% 自112年03月29日起至112年09月28日止 3.965% 自112年0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備註: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111.12.21為1.47%,112.3.29為1.595%。 3 33,328元 2.840% 自112年03月03日起至112年03月29日止 自112年04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2.965% 自112年03月29日起至112年09月28日止 3.965% 自112年0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149,995元 2.840% 自112年02月03日起至112年03月29日止 自112年03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2.965% 自112年03月29日起至112年09月28日止 3.965% 自112年0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備註: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111.12.21為1.47%,112.3.29為1.595%。 4 35,822元 2.170% 自112年04月03日起至112年09月28日止 自112年05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3.170% 自112年0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696,656元 2.045% 自112年03月03日起至112年03月29日止 自112年04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2.170% 自112年03月29日起至112年09月28日止 3.170% 自112年0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備註: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111.12.21為1.47%,112.3.29為1.595%。 5 74,998元 2.680% 自112年08月12日起至112年09月28日止 自112年0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3.680% 自112年0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675,000元 1.370% 自112年03月12日起至112年03月27日止 1.495% 自112年03月27日起至112年08月12日止 2.680% 自112年08月12日起至112年09月28日止 3.680% 自112年0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備註: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111.12.19為1.5%,112.3.27為1.625%。 6 92,462元 2.680% 自112年08月15日起至112年09月28日止 自112年0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3.680% 自112年0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832,172元 1.370% 自112年02月15日起至112年03月27日止 1.495% 自112年03月27日起至112年08月15日止 2.680% 自112年08月15日起至112年09月28日止 3.680% 自112年0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備註: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111.12.19為1.5%,112.3.27為1.625%。 7 739,708元 1.470% 自112年03月15日起至112年03月27日止 自112年0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1.595% 自112年03月27日起至112年08月15日止 2.780% 自112年08月15日起至112年09月28日止 3.780% 自112年0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958,838元 1.470% 自112年02月15日起至112年03月27日止 1.595% 自112年03月27日起至112年08月15日止 2.780% 自112年08月15日起至112年09月28日止 3.780% 自112年0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備註: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111.12.19為1.5%,112.3.27為1.625%。 合計 9,557,350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