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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24號原 告 蕭雅馨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複 代理人 劉立耕律師被 告 唐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50萬元。另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應塗銷原告為「借款人陳嘉雯於民國110年7月12日向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53萬元、647萬元」之借款契約之保證人登記,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650萬元(計算式:150萬元+1,500萬元=1,6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2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裁判費15,850元,尚應補繳141,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裁判日期:2023-02-24